律师作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,负有特殊的法律义务。律师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案卷材料进行查阅、复制是无可厚非的,但将含有国家秘密的案件卷宗泄露给当事人,就是一种严重的泄密行为。
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在以下方面履行保密义务。
首先,要熟知保密法规,增强保密意识。
在刑事诉讼活动中,法律赋予律师特殊的权利: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,可以查阅、摘抄、复印本案的诉讼文书、技术鉴定资料,也可以到法庭查阅所承办案件的案卷材料,了解案情。这就为律师提供了一个知悉国家秘密的机会。同时,律师还有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通信权,按照法律规定,律师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会见时,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,会见通信的监护人员不能追问谈话和通信内容,以免影响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;律师与其委托人、有关证人的接触就更为频繁,这又给律师提供了一个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国家秘密的机会。如果律师保密意识不强,无原则地为其当事人谋利益,泄露国家秘密的现象就会发生。所以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,一定要加强保密法规的学习,增强保密意识,对于所接触到的案卷材料,分清哪些是国家秘密,按照《保密法》和《律师法》的有关规定,认真履行好保密义务。
其次,要加强防范意识,妥善保管保密载体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》(1981年4月27日)中规定,律师阅卷可以摘录,摘录的材料存入法律顾问处的案卷;律师对阅卷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,应当严格保守秘密。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任意散布、传播已被定密的案情内容。妥善保管作为国家秘密载体的案卷材料,严防遗失或被人盗取,更不得随意给他人传阅。
其三,要增强法制观念,正确对待委托人的非法请求。
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,这就要求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,以法律为准绳,准确判断哪些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,哪些是非法利益。司法实践中,一些委托人为达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开脱或减轻罪责的目的,往往利用律师对主要案件事实证据的特殊知悉权,要求律师向其透露,已被定密的案件事实证据,据此,进行一系列翻供、串供、毁灭、隐匿、伪造证据活动,甚至改变证人证供,有针对性地干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。律师应通过最有利的方式和途径,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。对委托人的非法请求,律师则应依理依法劝说其放弃,委托人坚持不放弃的,律师可辞去委托,不能以泄露国家秘密为代价维护委托人的不合法利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