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国保密成本问题
2009年11月1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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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定密分两种:一种是原始定密,另一种是派生定密。定密的人既可以定密也可以解密。除了国防、外交、国家安全外,其他领域经总统批准也可以定密。美国在1940年以后颁布了许多保密制度。美国对核工业方面的保密制度是通过总统行政命令规定的。1947年《美国国家安全法》规定,中情局有权不公开情报,但对达不到定密标准的信息,都可以申请公开。但有时情报机构对申请往往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。针对定密,总统及有关人员发生争议时,可以向国会的情报委员会或参众委员会提出。
关于保密的成本问题,美国"信息安全办公室"专门负责保密成本核算工作。他们的基本做法是与有关部门合作获得有关成本的信息。如向总检察官或国会审计署要成本汇报。特殊情况,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了解成本的情况,也可以直接到有关部门查账。
保密成本的计算可分三部分:为保护秘密所需要花费的人力成本。(包括分析如果减少秘密和减少接触秘密范围的人所减少的成本)为保护秘密所采取保密措施的成本。(包括购买各种保安设备经费)特殊传递、印制等所用的经费。
定密太多了,就得不到重视,反而增加了成本。定密要和损害联系起来,损害的程度也是分级的。美国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定密监督机制很管用。例如,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反对对肯尼迪遇刺案进行调查,就借口保密进行阻止,这时通过特别委员会对涉密的文件进行解密审查,解密了许多文件,保证了调查工作的进行。